(1)對于合同撤銷權,《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蹦壳胺ü偻ǔJ定購房人收房就是購房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本唧w到房地產糾紛,根據去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北緱l中的三個月和一年這兩個期間均屬于除斥期間(不因任何理由中斷和延長的期限),它們是不變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不存在期間的終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只要期限屆滿,解約權人不行使解除權,該權利即歸于消滅。
通俗地講,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間達到合同約定的解約條件,購房人開始享有法定解約權,同時,從該日起的解約權也進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如果購房人在除斥期間過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購房人享有解約權之日起的一年內,開發商催告購房人行使解約權,則購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應行使解約權,過了三個月購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同樣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2)賠償損失:依據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開發商存在如下行為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購房人亦可請求解除合同。盡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上述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述解約權均存在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更多地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